鼎泰豐小吃店被控於春酒活動上,重製著作權屬寶來文創所有的「鼎仔」圖樣。台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是顏姓女員工所為,今天依著作權法起訴顏女與鼎泰豐小吃店。
寶來公司另指控鼎泰豐非法使用「籠仔」、「包仔」等圖樣,但北檢認為犯罪嫌疑不足,鼎泰豐負責人楊紀華、葉姓企畫部主管、張姓資訊部主管獲不起訴。
北檢起訴書指出,顏姓女員工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的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罪嫌,鼎泰豐小吃店因受雇人執行業務觸犯著作權法,應科以罰金刑。
起訴指出,顏姓女子民國95年至100年間任職寶來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,負責商品設計工作,並完成「Q版包仔」、「Q版籠仔」、「海洋公仔系列-青蛙」、「鼎仔」等圖案設計。
顏姓女子100年轉往鼎泰豐任職,明知97年間完成的「鼎仔」圖案著作權屬寶來公司所有,卻重製「鼎仔」並使用於102年鼎泰豐春酒活動中,鼎泰豐進而於104年12月15日以「鼎仔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,遭寶來公司發現提告。
顏姓女子坦承重製「鼎仔」,但說公司並不知情。檢察官今日偵查終結,起訴顏女與鼎泰豐。
Yahoo奇摩新聞 2018/04/11